工期索赔案例分享——设备延期交货申请处置案例介绍
发布日期:2022-01-21 作者:王瑶、肖辉一、 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某项目服务船舶购买项目,项目内容为:承包人自行投资建造、购置服务船舶,并用于项目服务。承包人需自合同签订之日(2019年12月)起200日历天内(2021年7月)保证打捞船只、附属设备和人员均到达指定地点并正式运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约定事项,并书面提交了设备延期交货申请,请求:一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二是船舶拼装实施条件的影响;三是应昆明市地方海事局要求,船舶检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检验(即ZC检验)”调整为“中国船级社入级认证(即CCS认证)”,申请延期合计210天。
二、 难点
1.承包人缺乏工期延误处置经验
承包人非传统意义的承包单位,不熟悉设备采购类项目的计量、计价规则,更不熟索赔事项的程序和方法。承包人在其工程联系函中仅描述影响工期的因素,直接要求索赔工期210天,无具体原因分析及支撑材料。同时,其无专业资料员和造价人员,不懂工程资料办理流程,也无收集整理资料的意识。
2.承包人存在抵触情绪,配合意愿及意识不足
承包人认为其联系函已将相关原因说明清楚,项目组的咨询意见是在“找茬”,要求其提供各种资料,是在“为难”或“刁难”他们,配合意愿很低,咨询工作开展困难。
3.承包人根据咨询意见,反复修改并出具工期延误处置申请函
根据咨询意见,承包人对其出具的工期延误处置申请函进行了三次调整。每次申请延期的理由、依据均有所不同。造成咨询服务工作不停重复。
三、 处理方法及过程
(一)处理方法
1.现有资料分析,提出补充要求
首先,需要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延期资料是否完善;其次,需要判断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理由是否成立;再次,需要判断是否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期,最后,需要判断延期事件是否影响到工程总工期。
2.缺失资料分析及收集
(1)各级政府发布的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科函〔2020〕5号)。
(2)承包人相关的订货合同、实际履约地的疫情暴发情况。
(3)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制订本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的:船舶建造计划(或类似文件)、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采购计划。
3.处理方法及过程
(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对施工单位补充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进行审核分析。
(1)项目实施时间分析
本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21年2月至今。项目实施时间主要为2021年,已不受2019年年底及2020年年初全国范围的疫情影响,仅可能受局部地区小范围的疫情影响。
(2)采购地局部疫情影响分析
本项目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于大连、上海、无锡等地。根据订货合同及定金(预付款)、支付的银行转账记录或发票等,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期间大连、上海、无锡等地未暴发相关疫情。
(3)局部疫情对承包人员工的影响分析
承包人陈述其负责生产建造的员工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岗,但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经审核投标文件,该单位注册地在昆明;项目类似业绩基本为昆明市内、云南省内业绩;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均为省内人员。
综上,项目组认为,本项目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索赔事项不成立。
(二)船舶拼装实施条件的影响
承包人原计划于2021年4月在湖泊岸边组装船舶,并于2021年4月6日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审批过程中适逢中央环保督查工作组到滇进行督查工作,相关部门于2021年6月回复:需增加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至7月14日方通过某行政部门审批。
(1)招投标、合同文件分析
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均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投资建造船舶,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并正式运行。同时,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也进行了相应响应及承诺。
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发包人均未明确船舶大小、建设地点及方式,仅明确了所需船舶的打捞处理能力,并对打捞、处置等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
(2)责任分析
承包人陈述的:因船舶规格尺寸过大、无法通过公路运输,需在某码头进行拼装、拼装实施方案需根据中央环保督查工作对环境保护进行修改等,均属承包人选择船舶建设方式产生的风险,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在此过程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帮助仅为其在能力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帮助,并不代表发包人同意或指定相关事宜。
综上,项目组认为船舶无法按期投入运行属承包人自行选择的建设方案导致,属承包人风险及责任。
(三)船舶检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检验(即ZC检验)”调整为“中国船级社入级认证(即CCS认证)”
经分析承包人投标文件,项目应于2021年7月完成船舶的建设及相关证件办理工作。根据承包人进场后报送的进度计划,其计划于2021年5月完成船舶建设并进行试运行,但未明确ZC检验时间及相关证件办理时间及周期。
2021年5月12日,海事局组织召开“服务船舶入级确认会议”,会议明确了云南省航务局与CCS重庆分社战略合作协议,今后云南省新能源船舶都均需通过中国船级社(CCS)船检,并取得相关CCS认证。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国船级社入级对本项目的交付确实造成一定影响。但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均无发包人、监理人认可,且资料缺失较多,我公司无法判断该事件对本项目的影响程度。
同时,承包人前期进度滞后,也对此造成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可视为共同延误。经分析,初始延误者系承包人,共同延误期间应该由承包人承担延误责任。
综上所述,项目组认定索赔事项不成立,建议不予延期。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的相关规定,建议承包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若有必要,我公司届时另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