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控案例分析 ——亚行贷款项目合同调差方法总结

发布日期:2022-12-30 作者:业务二部李钊鹏、赵云海

在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过程中,材料价格调差是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材料价格是否执行调差、如何进行调差,一般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国内外的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调差方式的约定不尽相同,国内项目通常采用造价信息调整法,而亚行项目通常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根据近年的项目经验,现浅谈一下两种调价方式的异同。
一、造价信息调整法
(一)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采用这种价差调整方法,可以准确地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涨跌价差进行调整,但需甲乙双方的造价人员按照合同约定,针对每一项可调材料对应其基准价、投标报价及风险幅度,再根据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格情况一一进行确定。在计算过程中造价人员将不可避免地做大量繁琐的重复性工作。
二、价格指数调整法(以临沧某亚行贷款项目为例)
(一)调价系数计算公式
 P=a+b*Bn/Bo+c*Cn/Co+d*Dn/Do 
对每一个监理批准的支付证书,均应调价,应支付给承包商的调价金额为: 
A=V*(P-1.0),其中 V 为每期监理批准的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完成的当期工程量(不含暂定金,不含计日工,不含采用新单价的变更,未扣除保留金和退还的预付款)。如果基期价格指数和/或当期价格指数尚未公布,应采用监理决定的临时调价指数计算调价金额并支付承包商。待基期价格指数和/或当期价格指数公布后,再对临时计算的调价金额进行调整和修正。 
(二)用于价格调整的系数 
1. 不可调整费用(系数 a=0.15) 
2. 可调整费用(系数 b+c+d =0.85)价格指数为: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调价时是优先参考临沧市建筑行业协会发布的由临沧市标准定额管理站指导编制的价格信息;若无,则参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及施工过程中政策协调文件执行。
主材项目                    建议的权重 
不可调整部分(a)            0.1500 
钢材(b)                    0.45 
商品混凝土(c)              0.35 
水泥(d)                    0.05 
Bo:钢材基期价格;  Bn:钢材当期价格; 
Co:商品混凝土基期价格; Cn:商品混凝土当期价格;
Do:水泥基期价格; Dn:水泥当期价格; 
(上述价格Bo、Bn、Co、Cn、Do、Dn均按合工程量清单所示规格数量进行加权平均)
(三)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式中基期价格指数,指即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 28 天的所在月份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提供的各项相关的价格指数; 
2. 式中当期价格指数,每月末报账时的现行价格指数或参考价格;
3. 对于工程新增工程细目变更的作价,未采用原工程量清单单价或类似单价,此新增工程细目变更将不考虑价格调整。
三、亚行项目价格指数调整法的计算方法和特点
(一)亚行项目价格指数调整法的计算方法
以某一期钢筋调整指数计算为例,按照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不同规格钢筋工程量所占的权重C,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钢筋基期价格Bo,按照当期价格信息中不同规格钢筋的价格,同样按照权重C,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当期价格Bn,则钢筋的调整指数为b*Bn/Bo(b为钢筋占可调整费用的权重)。用同样方法计算Co:商品混凝土基期价格,Cn:商品混凝土当期价格;Do:水泥基期价格, Dn:水泥当期价格。则调价系数为P=a+b*Bn/Bo+c*Cn/Co+d*Dn/Do(其中a为不可调整部分费用,a=0.15),调价金额为A=V*(P-1.0)。
需要注意的两点是:无论当期材料用量如何,权重C以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种规格材料的权重为准,不再进行调整;调价金额计算公式中的V,是以投标单价(全费用单价)乘以当期完成工程量计算得的价格,而不是材料的基期价格,即在已完工程量的总价基础上进行调整。
(二)亚行项目价格指数调整法的特点
1. 只约定材料的基准价格,不约定风险幅度值,即期中支付或结算时,是按照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这种调价方式,因为不约定风险幅度值,从总体上来说,双方的风险较小。
2. 调价系数的计算方式简单,甲乙双方、第三方造价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相对较小,且不容易出现算术性错误。
3. 当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种类相对单一时,此方法简单易行且相对可靠,能有效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但是当某个项目所使用的材料种类繁多时,可调价材料的种类和其所占比例很难确定,比如大型的学校、医院、城市综合体等,施工前期主要是土石方、钢筋混凝土工程,中期主要是安装工程,后期主要是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其每个阶段使用的主要材料不同,从长期的数据来看,每种材料价格波动的幅度也相差甚远,这时价格指数调整法的弊端也凸显出来,即在建设周期长、工程内容复杂的项目中,很难合理确定可调材料的种类和比例,可能会对合同的某一方造成损失。
以本文所述的临沧某亚行贷款项目为例,合同中只能约定三种可调价材料,该项目中分别为钢材(占0.45)、商品混凝土(占0.35)、水泥(占0.05),目前该项目正在实施主体部分,以这三种材料的种类和比例,可以相对公允地调整合同价格,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尤其是钢材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但当项目实施到后期的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工程(含绿化)时,也要根据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三种材料进行价格指数调整计算,由于现场使用该三种材料较少、实际使用的安装或装饰材料价格相对平稳,若钢材等的价格如发生较大波动时,就有可能造成合同某一方的损失。
四、总结
由于亚行贷款项目通常要在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才适用调价合同,项目组也是首次接触亚行贷款项目调价合同的管理,对调价合同中可调材料的种类和比例的确定,也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不断与业主、亚行项目组、专家组、招标公司、以及全国各地亚行贷款项目组保持沟通和交流,以期望通过项目实际使用材料量的统计、实施阶段各类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分析、可调整材料的种类和所占权重的确定等方式,探索出更加合理、准确的价格指数调整方法,以更充分合理地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